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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今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和协调探析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10-5 7:41:15

摘要: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但随着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情况日益增多,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不断加剧,而这种权利冲突的本质是价值观与利益的冲突。解决这种冲突可以通过立法和司法的途径,在立法未能短时间实现的情况下,司法途径更具重大意义。法院在协调夫妻间权利冲突时,在考虑了各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应以公序良俗为指导原则,认可夫妻一方取证的合法性,但仅限用于诉讼目的,并根据夫妻一方隐私权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对其保护范围。 
关键字:夫妻;隐私权;知情权;冲突;协调
Abstract: The marriage is men's and women's both sexes unions, but involves marital along with the third party the situation to increase day by day, right to know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between husbands' and wives' conflict intensifies unceasingly, but this right conflict's essence is the values and the benefit conflict. Solves this kind of conflict to be possible through legislative and judicature's way, in the legislation has not been able the short time to realize in the situation, the judicial way has the great significance. The court when is coordinated between the husbands and wives the right conflict, in had considered in each kind of influencing factor's foundation, should take the male foreword good vulgar as the guiding principle, approves a husbands and wives side evidence collection the validity, but only limits uses in the lawsuit goal, and according to husbands and wives side right of privacy to society harm degree determination to its extent of protection. 
key words: Husbands and wives; Right of privacy; Right to know; Conflict; Coordinated
 
前言
  婚姻虽为男女双方的结合,但绝非二者的简单结合,自婚姻的缔结至其后的维系,婚姻都免不了与社会其他各种因素碰撞,其中最为敏感的就是婚姻中夫妻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现代社会中由于第三者介入婚姻的情况日益增多及复杂化,有些夫妻出于猜忌或报复,千方百计打听对方隐私,偷看对方日记或信件,查询通话记录,跟踪拍录,甚至强迫对方公开其隐私等。由此导致夫妻间的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不断加剧,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并期待得到解决。

  一、隐私、隐私权以及知情权

  隐私权是相对晚近才发展起来的,其之源可以追溯到1890年发表的一篇法律评论文章,[1]而作为隐私权客体的隐私,却是源远流长。人类社会关于隐私的意识和观念,是在人脱离动物界而成为人的时候,从人类的羞耻心而萌发出来的。[①]从1890年第一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至今,隐私权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概念,各国都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予以法律保护。但对于隐私如何界定,目前尚无一个被公众所普遍承认的定义。在汉语中最完整、最权威的词典——《辞海》中也没有注解,其中只是将“隐私案件”注解为阴私案件,涉及男女私生活、奸情或其他淫秽内容的案件。而按照《现代汉语词典》对隐私的注释则是“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私事。[2]在现代英语的文义中,隐私也有隐居、(不受干扰的)独处、秘密、私下等多种解释。[3]

  在法学界,对隐私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公民隐私是指公民的生活和行为中一切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事情。[4]如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住所、本人的出身来历等。从狭义上讲,隐私专指男女性方面的秘密,俗称“阴私”。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我们一般是从广义上去理解,学界通说认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5]即隐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信息资料,如个人档案、个人合法财产等;二是个人的私事(私人活动),如情感秘密等;三是个人领域,如日记、身体、通信等。隐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自然权利。

  何谓隐私权?在西方各国法律中,隐私权被视为“一种生来具有的自由权”(见《布莱克法律词典》),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据《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隐私权是指“不受干扰的权利”。在西方学者中,关于隐私权的说法很多,以美国为例,就有所谓“控制说”、“分离说”、“信息说”、“接触说”、“决定说”、“综合说”等。[6]

  在我国,不同的学者对隐私权有不同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被各种文章和著作经常引用的观点有两种:一是张新宝在《隐私权研究》一文中指出的“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住居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7] 另一个是王利明先生的观点,他指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8]但笔者比较赞同梁慧星先生的观点,认为隐私权不一定是纯属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权利,如向红十字会、希望工程捐款而不愿透露自己的姓名等实践证明,许多个人事务、信息或领域正是因为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有关系,才成为隐私。否则,当事人就没有必要想方设法去隐瞒自己的姓名。此外,隐私的内容与公共利益相联系,与隐私本身并不矛盾。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的隐私必然与整个社会相联系,而且还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个人的物质利益产生损益的作用。[9]因此,笔者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事务、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得自主支配,排除他人非法侵扰的权利。它包括如下几种权能:一是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个人隐私拥有隐瞒的权利,使其不为他人所知;二是隐私利用权,公民可以利用个人的隐私,满足自己精神和物质上的需要;三是隐私支配权,公民可以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准许他人知悉或利用自己的隐私;四是隐私维护权,当公民自身的隐私被泄露或被侵害时,有权寻求司法保护及法律援助。

知情权概念的提出比隐私权晚了近半个世纪。许多学者认为“知情权”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AP通讯社记者肯特。库伯(Kent cooper)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库伯在演讲中鉴于政府在二战中时事新闻控制而造成民众了解信息的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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